2013年12月8日

奉獻十分之一就好?談現今應有的奉獻態度


聖經對於十一奉獻的記載

對於奉獻的比例,舊約的記載非常明確,奉獻的比例是所得的十分之一,試舉部分經文如下:
利27:30「地上所有的,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,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,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。」
民18:24「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,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,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。所以我對他們說: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。」
 瑪3:8「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?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。你們卻說: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?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。」

進入新約時期之後,耶穌仍是這樣教導:
太23:23「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!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茴香、芹菜,獻上十分之一,那律法上更重的事,就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,反倒不行了。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;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對觀的章節在路11:42 ,
「但是你們法利賽人有禍啊!因為你們將薄荷芸香和各樣蔬菜獻上了十分之一,卻把正義和愛上帝的心(或譯︰上帝的愛)疏忽過去。其實呢、前者那些雖不可放鬆,後者這些卻必須行」(呂振中譯本)

公義與愛神的事情比十一奉獻更加重要,
但由於文士與法利賽人只注重誡命字句的遵守,反而把律法背後的真正精神給忽略了,因此耶穌痛斥他們:「你們有禍了!這更重的(公義、憐憫、信實)是當行的,那(十一奉獻)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請注意,耶穌可沒說只要心裡公義與愛神就好,十一奉獻就不用繳了;
在耶穌眼中,十一奉獻是「不可不行的」


奉獻只要十分之一就可以?

讀經,一定要以全本聖經進行廣泛搜尋,
把所有類似的、相關的、甚至看起來相反的經文全部羅列出來(事實上,經文不會前後互斥,只是我們沒有解通),
如此,我們才可以進行歸納,整理出一個完整的概念;
切忌只找一、兩段經文就草草了事,這往往太過偏頗而誤會了經文真正的意思。

首先,耶穌有完全的人性,
祂明白們的軟弱,
了解金錢財富對我們的誘惑非常巨大,常常使我們專心追逐世上的財富,而忘了天上的財寶才是我們應當竭力追求的,
所以祂告訴我們,真正的財寶是在天上,而不是在地上。
路12:33「你們要變賣所有的賙濟人,為自己預備永不壞的錢囊,用不盡的財寶在天上,就是賊不能近、蟲不能蛀的地方。」

祂讚許窮寡婦的行為,
因為她真正做到了把世上錢財視為糞土、完全獻上;
由以下經文我們可以知道,祂看重的不是數目字,而是那份全心全意奉獻的心
可12:41-44「耶穌對銀庫坐著,看眾人怎樣投錢入庫。有好些財主往裡投了若干的錢。有一個窮寡婦來,往裡投了兩個小錢,就是一個大錢。耶穌叫門徒來,說:我實在告訴你們,這窮寡婦投入庫裡的,比眾人所投的更多。因為,他們都是自己有餘,拿出來投在裡頭;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,把他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。」
路21:1-4「耶穌擡頭觀看,見財主把捐項投在庫裡,又見一個窮寡婦投了兩個小錢,就說:我實在告訴你們,這窮寡婦所投的比眾人還多;因為眾人都是自己有餘,拿出來投在捐項裡,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,把他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。」

在馬太福音中,
耶穌以少年財主為例,再次告訴我們一顆願意完全擺上的心是何等的重要:
太19:21-24「耶穌說:你若願意作完全人,可去變賣你所有的,分給窮人,就必有財寶在天上;你還要來跟從我。那少年人聽見這話,就憂憂愁愁的走了,因為他的產業很多。耶穌對門徒說:我實在告訴你們,財主進天國是難的。我又告訴你們,駱駝穿過針的眼,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!」

耶穌離世後,這份純正的奉獻態度仍持續著,
當時的信徒們把田產、家業都賣了換取銀子,照每個人不同的需用,分給大家。
從其他的史籍資料中,我們確信這些信徒的奉獻都是甘心樂意、毫無強迫的,
他們拋棄財富,虔心進行屬靈操練,他們的財寶是在天上、而非在地上。(同參《教会史(简)》,三联书店;p.82-84,p.55,p.191)
徒2:44-45「信的人都在一處,凡物公用;並且賣了田產,家業,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。」
徒4:34-35「內中也沒有一個缺乏的,因為人人將田產房屋都賣了,把所賣的價銀拿來,放在使徒腳前,照各人所需用的,分給各人。」

在羅馬書中,保羅用一個精闢的形容來說明這種全然奉獻的態度:
「我們應當把自己完全獻上,是獻在壇前的祭物」;
還記得神對於祭物的要求嗎?
祂只要最好的!
祂不要二手的、打折的、破舊的,祂只要最好的!
這就是「全人奉獻」的精義,把我們自己完全獻上、毫無保留,
我們所有的一切,無論是時間、金錢、心智、體力、…甚至生命,都應當完全奉獻給神
  • 羅12:1「所以弟兄們,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,將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,是聖潔的,是神所喜悅的;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。」

甘心樂意

新約也提到奉獻時應當甘心樂意;
  • 林前8:3「我可以證明,他們是按著力量,而且也過了力量,自己甘心樂意的捐助。」

但有人單單拿這段經文來做為十一奉獻時的依據,〝我喜歡就奉獻多一點,我不喜歡就不奉獻,反正是甘心樂意嘛!“,
如果你只拿這段經文作為依據,那你如何解通耶穌對十一奉獻的教導?如何解通完全奉獻成為活祭的經文?
根本解不通的。
這哪裡是身為活祭應有的態度?
這是神所喜悅的「全人奉獻」的心嗎?

當我們把上述這些經文放在一起看,就全部明白了:
耶穌來,並非要廢掉律法,而是成全律法,
祂明白我們的軟弱,提醒我們應將目光放在天上的財寶,而非地上的金錢,並讚許窮寡婦完全獻上的態度。
祂離世後,信徒們仍持續這種全然奉獻的精神,保羅更要我們以壇前的祭物自居,把自己最美的、最好的完全獻上,成為「全人奉獻」。

神期許我們在「全人奉獻」時的態度是甘心樂意的,但試問,我們做得到嗎?
如果要你把戶頭存款、房地產、股票、基金、…全部變賣奉獻出來,你做得到嗎?
就算勉強做到,態度是甘心樂意的嗎?
很少人能夠做得到這種程度吧。
因此,每一次的奉獻就是操練,操練我們對於「全人奉獻」的態度,
當我們奉獻,若發現自己心不甘意不樂的時候,正是林前8:3經文在提醒我們,我們比初代信徒差得太遠了!
這表示我們對於世上財寶仍有眷戀,神的期許對我們來說仍然遙遠,
因此我們需要持續操練,更需要神的憐憫與赦免,
祈求聖靈的聲音繼續為我們的小信而禱告,保守我們在成聖的路上繼續前行。


結論

活在新約的時代,我們仍應繼續持守聖徒們的好榜樣,以「全人奉獻」作為我們奉獻的應有態度,
我們的時間、金錢、智慧、心力、…甚至生命,全部都是神的,
因此,我們不應以十分之一的奉獻比例為滿足,
我們應當試著奉獻到自己會有點心痛的程度,因為那心痛的感覺,是你的屬靈與屬世正在火熱交戰的最佳證明,
提醒著你需要在神的面前完全謙卑、承認自己的小信與不足、祈求聖靈繼續帶領你。





2013年11月15日

會眾奉獻可用作教會服事與傳道之人的薪水嗎?



首先,要明確定義一下本文的對象:所謂的「服侍與傳道之人」,指的是因為神的呼召而全時、全心投入教會事工之中;這些人因為全時、全心投入,無法另有謀生管道。

接著,我們看看舊約怎麼說。

舊約時代,神就規定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,要歸給利未人,因為他們要專心辦理會幕有關的事情。
民18:6-24「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揀選出來歸耶和華,是給你們為賞賜的,為要辦理會幕的事… …惟獨利未人要辦會幕的事… …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,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,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……」

並且,神嚴嚴要求以色列人妥善對待利未人,不可丟棄:
申12:19「你要謹慎,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」

此外,對於貧窮的利未人,更另外額定出第三個十一奉獻專門照顧:
申26:12「每逢三年,就是十分取一之年,你取完了一切土產的十分之一,要分給利未人和寄居的,與孤兒寡婦,使他們在你城中可以吃得飽足。」

閱讀舊約時,由於禮儀的部分已被新約取代,所以顯得不合時宜,但不代表舊約沒有價值,
因為從這些經文中,展現出非常多「認識這位神」的豐富線索。
如果我們從「認識神」、「體察神的心意」的角度出發,我們會有更多收穫。(當然新約也是如此)

從以上申命記的經文中,我們可以知道,在舊約時代,利未人是被揀選出來,專心負責宗教信仰有關的事務;
由此,我們認識到:神對於全心奉獻在神國事務中的人,是非常體恤與照顧的。


進入新約時代之後呢?

耶穌升天後,使徒、門徒們在聖靈帶領之下,把福音傳入到今日土耳其、希臘一帶,甚至進入了歐洲、亞洲,各地開始出現教會,
這些教會中已不是由利未人負責宗教事務了,而是由傳道人、長老、監督、執事負責傳福音、牧養、帶領、…的工作,
對這些負責的人,聖經明確記載他們應當靠福音養生。
林前9:4-11「難道我們沒有權柄靠福音吃喝嗎… …獨有我與巴拿巴沒有權柄不做工嗎?有誰當兵自備糧餉呢?有誰栽葡萄園不吃園裡的果子呢?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?我說這話,豈是照人的意見;律法不也是這樣說嗎?就如摩西的律法記著說: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他的嘴。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?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?分明是為我們說的。因為耕種的當存著指望去耕種;打場的也當存得糧的指望去打場。我們若把屬靈的種子撒在你們中間,就是從你們收割奉養肉身之物,這還算大事嗎?... …你們豈不知為聖事勞碌的就吃殿中的物嗎?伺候祭壇的就分領壇上的物嗎?主也是這樣命定,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。」

在這一大段經文中,我們可以看到保羅:
1.舉了軍人、農夫、牧人為例子,
2.援引摩西律法中的牛踹穀經文,
3.再加上反覆的邏輯論述;
例子一個不夠、反覆舉了三個;這樣仍不夠,再加上摩西律法;仍嫌不足,再用邏輯思維來論述…
如此援例豐富、結構緊密、立論嚴謹的論文,目的為何?
目的就是要帶出最後的結論:主也是這樣命定,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。

也許有人懷疑:保羅不是沒拿哥林多教會的奉獻嗎?他不是靠織帳篷維生嗎?
保羅自己在哥林多教會時,的確是沒有靠當地的奉養維生,有經文為憑:
林前9:15「但這權柄我全沒有用過。」

但請再看下面這段:
林後11:7-9「我因為白白傳神的福音給你們,就自居卑微,叫你們高升,這算是我犯罪嗎?我虧負了別的教會,向他們取了工價來給你們效力。我在你們那裡缺乏的時候,並沒有累著你們一個人;因我所缺乏的,那從馬其頓來的弟兄們都補足了。我向來凡事謹守,後來也必謹守,總不至於累著你們。」

看清楚了嗎?
他之所以沒有依靠哥林多教會的奉獻,是因為馬其頓地區的奉獻補足了保羅在生活上的缺乏,
換言之,馬其頓地區的奉獻給了誰?不正是傳道人保羅嗎?

由這兩段新約經文合參,可以幫助我們更了解聖經中對於「奉獻—養生」的本質:
「奉獻—養生」是來自於神的吩咐(diatasso,即經文中的"命定"),是神對於呼召投入全職奉獻者的照顧。
全職奉獻者收取奉獻作為養生之用,是合神心意的行為;但對某些受到特別呼召的人(例如保羅)來說,也可以自立維生、不拿奉獻。(註)

寫信給加拉太教會時,保羅仍是這樣要求:
加6:6「在道理上受教的,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。」

總結以上,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舊約、是新約,神的心意都是一致的。
在舊約中,神已經規定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,要歸給利未人,作為他們生活所需之用,因為利未人是被揀選作為全時投入會幕與宗教事務的支派。
到了新約,神的心意依然不變,從保羅書信的論述中,我們更清楚的知道,全職奉獻者收取奉獻作為養生之用,是合神心意的行為。


(註) 林後9:17,改寫成這樣會更明白:若我出於主動的做此事,就期待賞賜;若我出於被迫,就是為履行託付責任。換言之,如果保羅甘心傳福音,就有賞賜,作得不甘心就沒有賞賜,也不能逃脫責任。既然如此,為什麽不甘心去作呢?所以保羅能歡歡喜喜的去作。(Kaesemann, N.T. Questions of Today, pp. 217-219)




2013年11月12日

如何對待同性戀者?


上一篇我們談到聖經對於同性戀罪刑的態度,
這一次我們要來看看如何對待同性戀者。


以本質來說,同性戀是一種罪,如同殺人、放火、偷竊、
神是烈火,全然公義,
在祂面前當然容不下罪的存在。
每一個受洗的弟兄姊妹,都曾經犯罪,
但我們都蒙神無條件揀選,因此才有機會脫離罪的轄制,受洗重生。
受洗後,並不是從此就能夠永遠不犯罪,
但我們在神的愛與恩典之下,仍能夠再次回頭。


回到「如何對待同性戀者」的問題上,
如果我們能夠預知,某個同性戀者一直到死都是同性戀者,
那就可以很確定的說,這人沒有被神揀選!
如果這人沒有被揀選,那他對一切與神有關的事情自然不會表現出親近、愛慕、渴望之意;
聖經中將這類人比喻為豬與狗,太76「不要把聖物給狗,也不要把你們的珍珠丟在豬前,恐怕他踐踏了珍珠,轉過來咬你們。」
耶穌告訴門徒,對這等人不用費心,免得反被傷害。

但是,
我們如何能知道哪些同性戀者一輩子都是同戀者、哪些同性戀者會認罪悔改呢?
他現在是同性戀,那就一輩子都會是同性戀嗎?

如果同性戀者能夠認罪悔改,受洗得重生,我們可以確定的說:這人是被揀選的!
因為蒙揀選,即使他犯下同性戀的罪,但神必帶領他的生命悔改,
因為神的命令帶有力量,就如祂說要有光、就有光一般,永不落空!
反之,如果他未蒙揀選,罪性會一直牢牢攫住他,永無悔改的可能。但這就是最難的問題:
我們無法預知誰蒙揀選終會悔改、誰未蒙揀選永不悔改!


聖經說,這是極大的奧秘,
14「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,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,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,無有瑕疵」,
揀選是在世界創立以前就被命定的,那時你我還不知道在哪裡呢!
有哪一個人能夠預知誰蒙揀選嗎?
沒有!


因為不知道誰未蒙揀選,
所以每一個未受洗的人,即使他是同性戀者,在我們眼中都有可能是蒙揀選、能悔改的人!
我們相信,只要是神預定的,祂必成就!
只要是神揀選的,無論是如何的罪孽深重,祂都必挽回!


1027-29「我的羊聽我的聲音,我也認識他們,他們也跟著我。我又賜給他們永生;他們永不滅亡,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。我父把羊賜給我,他比萬有都大,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。」
只要是蒙神揀選的,誰也不能把他奪去,即使撒旦也不能!


同性戀是罪,毫無疑問;
但同性戀者因此就不蒙揀選了嗎?
事實上,有不少同性戀者蒙神揀選,他們因此扎心、悔改、受洗得重生,
在教會中成為我們的好弟兄、好姊妹,一起敬虔服事神。

我們應當存著樂觀的信心、愛心,公平對待同性戀者,就如同對待非同性戀的外邦人一般。
我們不是認同他們的罪;
我們乃是痛恨他們的罪,但用愛心愛他們。
這不是容易做到的境界,但讓我們一起努力。






同性神學?別鬧了!


我聽過「職場神學」、「兩性神學」、「婚姻神學」、
「同性神學」?
別鬧了,哪有甚麼同性神學?
對於同性戀的罪,哪有甚麼神學給他們?
難道你有聽過「獸交神學」、「亂倫神學」、「近親相姦神學」嗎? 
我不是故意舉出這麼難聽的名詞,但這些難聽的名詞,在聖經中是與同性戀並列的!
請各位弟兄姊妹對於這種似是而非的名詞,心中要有定見,務必要從聖經當中找答案,
不要跟隨這世上的風俗習慣、流行字彙而人云亦云,攪亂自己的心思意念。

聖經中對於同性戀的誡命,最早記載在利未記18章裡,
整個18章如同一個大漢堡,由兩塊麵包上下夾住,中間是厚厚的18層牛肉;這漢堡是長這樣子的:

上面的麵包—15
中間的牛肉—623
下面的麵包—2430

上面的麵包,告訴以色列人有關迦南地的惡行,叮囑以色列人不可效法;
中間的牛肉,就是條列出來的各樣惡行,包括亂倫、劈腿、經火、同性戀、獸交等,共有18節,
其中有關同性戀的誡命,就在22節「不可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;這本是可憎惡的」;
下面的麵包,告誡以色列人若違犯必剪除,就像剪除迦南人一般不留情。

所以,哪有甚麼同性神學?
在神眼中的同性戀,就如同亂倫、獸交、近親相姦一樣,是必死的罪!
神對於這等事深惡痛絕!
所多瑪、蛾摩拉就是最好的例子。

不僅在舊約,在新約也是如此,
17「又如所多瑪、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,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,隨從逆性的情慾,就受永火的刑罰,作為鑑戒。」
這些經文,在在顯示神不論在舊約、在新約,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完全一致,
只有剪除、只有永火等著他們!

既然聖經已經寫得如此明白,那麼所有的教會都應該是反對同性戀囉?
那可不一定!
猶大書後面的經文值得我們特別注意,
7-12節「又如所多瑪、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,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,隨從逆性的情慾,就受永火的刑罰,作為鑑戒這些做夢的人也像他們污穢身體他們有禍了!他們作牧人,只知餵養自己,無所懼怕;是沒有雨的雲彩,被風飄蕩;是秋天沒有果子的樹,死而又死,連根被拔出來。」

猶大書從7節開始是一個新的段落,
7-12
節中出現的「這些人」、「他們」,全都指的是同一種人,即是第7節中逆性情慾的同性戀者,
所以你知道嗎,猶大書已經預言這些同性戀者有可能成為教會牧師或長老!
現在,你若看到贊成同性戀的教會、神學院、牧師,也不用覺得奇怪,
例如近日公開支持同性戀、聲稱自己在念神學院的李姓女藝人;
因為猶大書早就告訴我們了,這種顛倒是非的狀況必然發生,我們要有智慧分辨。

對於這類攪亂的人,經文告訴我們會有很重的懲罰,如:

187「這世界有禍了,因為將人絆倒;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,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!」

512「恨不得那攪亂你們的人把自己割絕了。」什麼是「割絕」?
翻成截肢是比較文雅,直翻就是閹割;
保羅對這種帶頭攪亂教會的人,氣得說:恨不得他們把自己的剁了!

17-8「那並不是福音,不過有些人攪擾你們,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。但無論是我們,是天上來的使者,若傳福音給你們,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,他就應當被咒詛。」

各位,不管是多有份量的牧師、長老,只要他說的不符合聖經教導,他們就有禍了!
對於這類光怪陸離的教導或言論,
我們應當切記,用全本聖經經文來檢驗,而不是用自己的感覺、喜好來檢驗;
一切回到聖經中。


以上我們所說的,是對於同性戀的罪應有的態度,
那對於同性戀者應該如何對待呢?
不接納、不接觸、隔離、厭惡
下一次我們來討論這個問題。






2013年11月11日

新約時期的奉獻:3. 社會文化





3. 社會文化
談到新約當時的社會文化,就一定要從兩約之間開始談起。自從五萬名以色列人被擄回歸之後,他們在以斯拉與尼希米的帶領下,幡然悔改,重新重視律法書、拒絕與外國人通婚、重修城牆抵禦外侮,整個民族氣氛煥然一新,積極而熱切的崇敬神;因此,講解聖經的地方會堂,與講解聖經的專家文士,在人民心中地位日益重要。而為了保持律法完整不遺餘力的人也就是法利賽人,更是完全主導人民思想,他們的影響力,甚至能領導人民發起內戰,對抗皇帝(按:哈斯摩年朝代的亞歷山大與亞利多布二世)
既然已經瞭解了法利賽人對一般人民的影響力,那麼,從法利賽人鼓吹的生活方式,就可一窺當時的社會文化。法利賽人根據舊約,訂出了613條誡命,其中與奉獻有關的如下:
「在不潔的情況時,不可吃第二個十分之一之物品」
「在居喪時亦然」
「不可吃未給定為十分之一之產品」
「規定各十分之一之次序不可更改」
「不可遲延獻交所應許的,無論是甘心或額定的」
「不可空手到聖殿朝聖」
「初收的五穀、新酒和油,並初剪的羊毛,也要分別出來歸給祭司」
「從你的出產中將十分之一分出來給利未人」
「第二個十分之一帶到耶路撒冷吃用」
「利未人要從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中,抽出十分之一奉獻給祭司」
「在七年循環中的第三和第六年,要分別出十分之一來給與窮人,代替第二個十分之一」
由這些誡命可以知道,各式奉獻的規定相當詳細,十一奉獻可分為三種,每年的第一個十一奉獻是給利未人,每年的第二個十分之一要帶到耶路撒冷吃用,至於七年循環中的第三和第六年,要分別出十分之一來給與窮人,代替第二個十分之一。再考慮法利賽人對於一般人民的強大影響力,可以推估當時一般民眾對於奉獻必定不敢怠慢。
從聖經中,我們可以看到耶穌也繳交聖殿稅(請參太1724-25),祂也在會堂教訓人(請參太423935129,路416…),耶穌離世後,初代門徒仍在會堂聚會、傳福音(請參徒9201351314-42141…),他們的生活與當時一般的猶太人無異,所以可以合理假設信徒們應當也如一般民眾般繳交奉獻,這可以從大祭司與其他人對耶穌的指控看得出來,他們指控耶穌妄稱為「神的兒子」(2663),「猶太人的王」2711,但並未指控他們不繳交奉獻;甚至耶穌也說,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

結論:
新約時期,一般人民對於各式奉獻不敢怠慢;基督徒應當也是如此。


總結
從以上三篇文章(新約時期的奉獻:1. 聖經證據  新約時期的奉獻:2. 史籍證據),我們可以得出耶穌在世時,祂並未撤銷十一奉獻,也繳交聖殿稅;在祂離世後,眾信徒們也如一般民眾繳交各式奉獻;但他們漠視財富,專注與神交通,生活上彼此互助。
時至今日,的確,耶穌已為我們上了十架,我們不以行為稱義,奉獻的真正意義不在於謹守十一的比例,而是「全人奉獻」的精義!我們應當將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,只要聖靈呼召,犧牲生命也在所不惜,那麼,獻上所有財富,又有何懼?






新約時期的奉獻:2. 史籍證據





優西比烏(260 or 275-339 A.D.)是巴勒斯坦地區的該撒利亞的教會監督或主教,著有【教會史】一書,記述教會自使徒至當時的歷史,提供了許多初代教會的寶貴資料,是相當重要的參考書籍,本書提到了十一奉獻與特別奉獻,分述如下:

2.1關於十一奉獻,該書第二卷有以下記載:「尼祿年間,在腓力斯擔任猶太總督期間,發生過一次糾紛祭司長們不知羞恥,蠻橫無理,派人到打穀場攫取眾祭司們當得的十分之一,以至於眾祭司們貧困潦倒」這段記載應當發生在主後54~58年間,我們可以得知,在當時的初代教會時期,這類給祭司的奉獻仍然存在,比例仍是十一之比,一如舊約時代。

2.2關於特別奉獻,使徒行傳提到的飢荒、與哥林多後書提到的保羅到馬其頓各教會收取奉獻,即屬於此類,請參看徒1128-30、林後89章。在教會史中也有記載,同樣在第二卷:「從耶路撒冷來到的先知中,有一位名叫亞迦布,他預言說一場大飢荒將要發生,於是,保羅與巴拿巴被派往幫助至猶太地的弟兄」,「飢荒發生在克勞狄年間,當時在安提阿的基督徒按照個人能力進行捐贈,並且委託保羅與巴拿巴送給住在猶太地的弟兄」,「在那時,猶太全境遍地飢荒,海倫娜皇后不惜重金,從埃及買來糧食在安提阿的門徒按照個人能力進行捐贈,並委託保羅和巴拿巴把賑災款送交猶太的眾長老」,由這些記載可以清楚知道,使徒行傳與哥林多前書記載的奉獻是因為當時的飢荒而發起,為了因應特殊的需要或目的,並不是一個例行性的奉獻;而聖經對於這種特殊奉獻,要求我們應具有的態度即是林後82-3「就是他們在患難中受大試煉的時候,仍有滿足的快樂,在極窮之間還格外顯出他們樂捐的厚恩。我可以證明,他們是按著力量,而且也過了力量,自己甘心樂意的捐助」、97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。

2.3除了十一奉獻、特別奉獻之外,更引人注意的,是本書記載了初代門徒對於金錢的態度,例如:「在這些人中他們以純淨和真誠來侍奉、崇拜神聖者他們拋棄財富,把所有的一切交給親戚,離鄉背井他們仿效眾先知的熱誠信仰全心全意地進行屬靈操練,他們閱讀神聖的經卷毫無疑問,所描述的團體正是我們的教會」,「命人提來金銀,想要贈給達太(按:耶穌的七十門徒之一),達太表示拒絕,並且說道:倘若我們早已捨棄我們的財產,那我們又怎能接受別人的財產呢?”」,「從一開始,你們(按:羅馬教會)就具有良好的習慣,友善對待所有基督徒,資助各城教會,為那些處於困境之中的信徒,比如礦場中需要幫助的人,解了燃眉之急」從以上記載,我們可以看到初代教會的信徒們,漠視金錢財物,甚至悉數分給親戚鄰居;他們著重在屬靈操練上,閱讀經卷、與神交通;在門徒的互助上,也是不遺餘力,甚至不僅限於自身教會的門徒,也幫助各地有需要的教會。

結論:
初代教會時期,仍有十一奉獻。
對於特別奉獻,應有「甘心樂意」、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的態度
初代教會信徒漠視金錢財富,彼此互助


(待續)






2013年11月6日

新約時期的奉獻:1. 聖經證據


新約時期的基督徒,與舊約時期一樣地進行奉獻嗎?若有,有哪些奉獻呢?奉獻比例也是十一之比嗎?
我們可以從以下方向來探討這個問題: 1.聖經證據、 2.史籍證據、與 3.社會文化,本次將由聖經證據出發:

1、聖經證據

在聖經中,我們可以找到以下三種奉獻,即十一奉獻、聖殿奉獻與特別奉獻,分述如下:

1.1十一奉獻

2323「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!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茴香、芹菜,獻上十分之一,那律法上更重的事,就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,反倒不行了。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;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
路加福音也相仿,路1142「你們法利賽人有禍了!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芸香並各樣菜蔬獻上十分之一,那公義和愛神的事反倒不行了。這原是你們當行的;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
「這是你們當行的」中的「這」字,指的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的愛神之事;「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」中的「那」字,指的就是十分之一的奉獻,這是耶穌非常明白的挑戰與教導,表示在祂眼中,十一奉獻與愛神之事相同,都是必須要行的。

在新約中,明確指出十一奉獻的經文就只有這兩段了。有人質疑,「整部新約裡只提到過這兩次,效力不大」;那麼,到底要提幾次才算是有效的?如果是用這種態度面對神的聖言,由人來決定大於幾次才有效、小於幾次就無效,到底誰才是真正的主?人心的驕傲莫此為甚!!求神赦免,我們應當用敬畏的態度來面對經文,就算只提一次,也應當遵從!

也有人質疑,從經文裡看不出當時的一般人仍在繳交十一奉獻,關於這點,稍後的「社會文化」會有更深入的討論,我只先駁斥這種質疑是不合邏輯的。假設你的孩子在學校裡是個慷慨大方的小朋友,常常分享糖果給同學,但他上課老是不認真、愛講話,你對他的提醒/責罵在哪個部分最多呢?當然是上課要認真嘛!但你會常常提醒/責罵他要多分享嗎?不會吧,因為他在這方面的表現已經很好啦!

同理,聖經也是如此;舉個例子,神對以色列人的「接待客旅」與「禁拜偶像」,哪個的提醒警告最多?以色列人是個好客的民族,對客人的接待算是相當周到(請自行參看創世紀24章老僕人,與士師記19章利未人的故事);但以色列人非常容易崇拜各式偶像,當初摩西在山上領受十誡、以色列人就在山下鑄造金牛犢了;進了迦南地之後,更是被異教斜神牽引,自我敗壞而亡國。因此,聖經對「禁拜偶像」有非常多的提醒與警告(ex. 204、利261、申416太多了,請自行搜尋),但對於「接待客旅」,僅提到幾次而已(ex. 132)

所以,為什麼新約裡只有這處提到對十一奉獻應有的態度?難道不是因為當時的以色列人對於十一奉獻已經做得很好了嗎?如果已經做得很好,只提一次難道還不夠嗎?

還有人質疑,這兩段經文是對法利賽人與文士說的,不是對一般人說的,所以不適用在我們身上。這是種很奇怪的論點,我倒要反問,你會不會自我提醒(也提醒別人)不要假意做很長的禱告博取美名?不可侵吞別人的家產?不要外表公義卻內心邪惡?不可起假誓?以上這些都是在與十一奉獻同一章的馬太福音23章裡面,如果以上這些你都遵守,為何只有十一奉獻不遵守?

我認同某些經文的確有特定的對象,所以掛在架上、為人的罪孽壓傷、受苦不開口、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等經文,不是對我說的,因為我不是耶穌。但奉獻、不要假意做很長的禱告博取美名、不要侵吞別人的家產、不要外表公義卻內心邪惡、不可起假誓,這些教導不是只有哪個人、或哪些特定族群的人才要遵守,而是廣泛與全面性的。


1.2聖殿奉獻

211-3「耶穌擡頭觀看,見財主把捐項投在庫裡, 又見一個窮寡婦投了兩個小錢, 就說:我實在告訴你們,這窮寡婦所投的比眾人還多。」(可同時參看可1241-43,約820)

這裡的「庫」,即是王下129與代下248的櫃子,用作聖殿的維修之用,代代相傳到耶穌時期;錢庫共有13個,位在聖殿的婦女院中,供人民獻捐之用。

這筆聖殿奉獻除了在婦女院中有錢庫可以投入之外,也會派專人出去收取,這即是「丁稅」,耶穌也交過丁稅,請參太1724-25

聖殿奉獻與十一奉獻是不一樣的,十一奉獻是參照收入奉獻出十分之一,但聖殿奉獻的金額是固定的,每人每年半塊錢,即半舍客勒,請參出3013-153826。但半塊錢應該只是基本數,樂意多捐也沒問題,有錢人甚至還能因此博得好名聲,例如路211-3的財主。


1.3特別奉獻

指的是因應某種特別目的而進行的奉獻,並非定期、定額收取。例如新約時期安提阿有個先知亞迦布,預言有大饑荒將會發生,後來果然發生了,所以保羅被委派去收取各地教會的奉獻,供應給猶太地的門徒,請參徒1128-30

隨後,保羅到馬其頓各教會收取奉獻,並提醒哥林多教會要以「甘心樂意」、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的態度進行奉獻,請參林後89章。


結論:

耶穌明確表達十一奉獻是不可不做的。 
聖殿奉獻每人每年至少半舍客勒。 
特別奉獻應當捐得甘心樂意,不要勉強。


(待續)





2013年8月8日

基督徒可以發誓嗎?


談到「基督徒可否發誓」的問題時,我們可以找到相關的經文:

神有沒有發過誓呢?有啊!
詩95:11「所以,我在怒中起誓,說: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!」(同參來6:13、16-17,來7:20-21,羅14:11)

耶穌有沒有發過誓呢?有啊!
太26:63-64「耶穌卻不言語。大祭司對他說:我指著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訴我們,你是神的兒子基督不是?耶穌對他說:你說的是。然而,我告訴你們,後來你們要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,駕著天上的雲降臨。」
保羅有沒有發過誓呢?有啊!
帖前2:5、10「因為我們從來沒有用過諂媚的話,這是你們知道的;也沒有藏著貪心,這是神可以作見證的。......我們向你們信主的人,是何等聖潔、公義、無可指摘,有你們作見證,也有神作見證。」

由這些經文可以知道,不僅保羅發過誓、耶穌發過誓,連上帝自己也發誓。
但為甚麼在太5:34、雅5:12,經文卻又要求「甚麼誓都不可起」、「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」呢?
難道經文彼此有矛盾嗎?是不是有哪一段寫錯了呢?

首先,我們一定要牢記一件事情:聖經無誤!
聖經是由神默示而成,是祂的話語;
換言之,聖經真正的作者是上帝,
上帝永不犯錯,祂的話語又怎麼可能出錯?
我們承認聖經的確有其奧妙、甚至難解的地方,但聖經不會有錯!

也許你要問,那為甚麼有這種彼此矛盾的經文出現呢?
其實經文並不矛盾,只是我們對於經文仍未讀懂罷了。
聖經常有這類看似矛盾、但其實並不矛盾的經文出現,
但我們在看聖經時要小心,一定要將兩者合併在一起看,才能看到經文的全貌;
若只是片面的從單一角度來解釋,一定會誤解了經文,這是很可怕的。

我以小明舉例,
如果你只是在聚會時認識小明,你只會看到他酷愛3C產品的一面,
若你到他家裡作客,你更會發現他開的車子也很不錯,
但3C、好車就代表小明這個人嗎?
你若沒有到他公司裡,你就不會看到認真工作、負責盡職的小明;
你一定要把這3種層面合併在一起看,才比較能認識真正的他。
認識人是如此,認識經文更要如此,因為我們是透過經文認識神啊!

回到「發誓」這個議題,
我們以馬太福音來解釋,因為雅各書是耶穌言論的選粹,
馬太福音解釋通了,雅各書也就沒有疑惑了。
為甚麼馬太福音說不可起誓呢?

解經時,最容易犯的毛病是忽略上下文、只看字句表面意思,
這樣的解經會讓你成為現代的法利賽人。
例如,以馬太福音同一章的經文來說,神真的叫我們挖眼睛、砍手臂(太5:29-30)?
真的叫你被揍時不能跑不能躲,還要把臉給他打?(太5:39)
你若真的借貸不可推辭,那我向你借50萬,你能說No?(太5:42)
若真如此,存有惡心的人立刻就能成為暴發戶!!

這一段經文(太5:33-37)不是這樣解的,
我們不可只看一段話、一個句子,就斷章取義做出結論說這是神的意思;
你應當看一整個段落,分析這個段落的涵義。

這一段經文的重點不是不可起誓,而是37節
「你們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;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(或作:就是從惡裡出來的)。」
因為當時的人非常狡詐,發誓時使用許多技巧,
這段經文就詳實的描述了當時的情形:
太23:18「你們又說:凡指著壇起誓的,這算不得什麼;只是凡指著壇上禮物起誓的,他就該謹守。」
我一邊聽你發誓,一邊還要注意你的手指到底指的是壇、還是壇上的禮物,免得被呼弄了;
這種起誓難道不荒謬嗎?這種起誓的心難道不詭詐嗎?
這正是耶穌駁斥的:「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」。

現在我們清楚了這段經文真正的涵義,
明白耶穌並不是說不可以發任何誓,他的重點在於不可心懷詭詐,並且,經文彼此之間並沒有矛盾。
那麼,在現實生活中,基督徒可以發誓嗎?

我認為,這個問題不是可不可以做,而是你需不需要做;
如果我們始終以誠信待人、不說謊話,不行詭詐,
每個人都知道我們一向是實實在在、言出必行的人,
你還需要發誓嗎?




2013年5月23日

亞當與夏娃為何偷吃禁果?


面對這問題,你當然可以從不同角度發想可能的答案,例如:
這果子長得太好吃了...
亞當夏娃肚子太餓了...
但其實答案就在聖經裡,我們只需簡單地做個前後比較即可得知。

看看神當初是怎麼說的吧!
創2:17「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,你不可吃,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!」
神的命令簡潔有力:「你不可吃」。

在面對蛇的誘惑時,夏娃是怎麼回答蛇的問題呢?
創3:3「惟有園當中那棵樹上的果子,神曾說:你們不可吃,也不可摸,免得你們死。」

比較一下,看出其中差異了嗎?
夏娃多加了一句「也不可摸」。
咦,多加一句,有甚麼差別嗎?而且多加這一句,提醒自己連摸都不可摸,那就更不會摘下來吃了啊,不是嗎?

但讓我們回到一個最根本的問題:上帝的話,豈是讓我們隨著己意要加就加、要刪就刪的嗎?
如果我們隨己意想加就加、想刪就刪,試問,在我們心裡,誰才是真正的老大?
是我們自己!
在這不經意中流露出來的,正是一種「人定勝天、人高過上帝」的思想,
我們的意念高過上帝的意念、我們的決定高過上帝的旨意,
因為我們心裡住了另一個上帝,祂的名字不叫耶和華,
那上帝正是我們自己
事實上,這就是罪的定義:人想要成為自己的神,
就如神學家卜仁納(Emil Brunner)所言:
「罪是人想要自主獨立;因此最後的辦法就是否定神而自立為神:就是消除主神,宣告自主權在己。」

無怪乎上帝在十誡裡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說:
出20:3-6「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、下地,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他,因為我耶和華
──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、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」

甚願我們能切實以亞當夏娃為鑒,
在神的話語前,擺上我們恐懼戰兢、謙卑順服的態度;倒空我們的複雜思緒,讓神的話語填滿我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