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11日

新約時期的奉獻:3. 社會文化





3. 社會文化
談到新約當時的社會文化,就一定要從兩約之間開始談起。自從五萬名以色列人被擄回歸之後,他們在以斯拉與尼希米的帶領下,幡然悔改,重新重視律法書、拒絕與外國人通婚、重修城牆抵禦外侮,整個民族氣氛煥然一新,積極而熱切的崇敬神;因此,講解聖經的地方會堂,與講解聖經的專家文士,在人民心中地位日益重要。而為了保持律法完整不遺餘力的人也就是法利賽人,更是完全主導人民思想,他們的影響力,甚至能領導人民發起內戰,對抗皇帝(按:哈斯摩年朝代的亞歷山大與亞利多布二世)
既然已經瞭解了法利賽人對一般人民的影響力,那麼,從法利賽人鼓吹的生活方式,就可一窺當時的社會文化。法利賽人根據舊約,訂出了613條誡命,其中與奉獻有關的如下:
「在不潔的情況時,不可吃第二個十分之一之物品」
「在居喪時亦然」
「不可吃未給定為十分之一之產品」
「規定各十分之一之次序不可更改」
「不可遲延獻交所應許的,無論是甘心或額定的」
「不可空手到聖殿朝聖」
「初收的五穀、新酒和油,並初剪的羊毛,也要分別出來歸給祭司」
「從你的出產中將十分之一分出來給利未人」
「第二個十分之一帶到耶路撒冷吃用」
「利未人要從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中,抽出十分之一奉獻給祭司」
「在七年循環中的第三和第六年,要分別出十分之一來給與窮人,代替第二個十分之一」
由這些誡命可以知道,各式奉獻的規定相當詳細,十一奉獻可分為三種,每年的第一個十一奉獻是給利未人,每年的第二個十分之一要帶到耶路撒冷吃用,至於七年循環中的第三和第六年,要分別出十分之一來給與窮人,代替第二個十分之一。再考慮法利賽人對於一般人民的強大影響力,可以推估當時一般民眾對於奉獻必定不敢怠慢。
從聖經中,我們可以看到耶穌也繳交聖殿稅(請參太1724-25),祂也在會堂教訓人(請參太423935129,路416…),耶穌離世後,初代門徒仍在會堂聚會、傳福音(請參徒9201351314-42141…),他們的生活與當時一般的猶太人無異,所以可以合理假設信徒們應當也如一般民眾般繳交奉獻,這可以從大祭司與其他人對耶穌的指控看得出來,他們指控耶穌妄稱為「神的兒子」(2663),「猶太人的王」2711,但並未指控他們不繳交奉獻;甚至耶穌也說,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

結論:
新約時期,一般人民對於各式奉獻不敢怠慢;基督徒應當也是如此。


總結
從以上三篇文章(新約時期的奉獻:1. 聖經證據  新約時期的奉獻:2. 史籍證據),我們可以得出耶穌在世時,祂並未撤銷十一奉獻,也繳交聖殿稅;在祂離世後,眾信徒們也如一般民眾繳交各式奉獻;但他們漠視財富,專注與神交通,生活上彼此互助。
時至今日,的確,耶穌已為我們上了十架,我們不以行為稱義,奉獻的真正意義不在於謹守十一的比例,而是「全人奉獻」的精義!我們應當將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,只要聖靈呼召,犧牲生命也在所不惜,那麼,獻上所有財富,又有何懼?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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