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經裡有許多地方不容易讀懂,羅馬書尤其是箇中之最,例如下面這段:
7:5「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,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。」
第一句很好懂,那是指以前還不認識主、由撒旦操弄的時候,
第三句也很容易,以前不認識主的時候,無論做甚麼事都是惡的,無法得到神的喜悅。
但第二句裡的「因律法而生的惡慾」是甚麼意思?
基督徒對「律法」二字大概都貼上了某種標籤,認為那是不好的、有害的,但事實上正好相反,
神所造的都是美的、是好的,律法是由神訂立頒布的,自然也是如此,
羅7:7「...律法是罪嗎?斷乎不是!...」羅7:12「...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。」雅1:25「...那全備、使人自由之律法...」
律法是聖潔的、是完備的、是良善的、是使人自由的、是好得不得了的,因此,詩人打從心裡發出讚嘆:
詩119:1「行為完全、遵行耶和華律法的,這人便為有福!」
既然律法如此美好,為什麼保羅說「因律法而生的惡慾」呢?
又美又善的律法怎能生出惡慾來呢?
坊間有不少的解經書都朝著下面這個方向解釋,
他們認為,律法雖然是好的,但律法提到了各式各樣的罪,又無法給人力量不去犯罪;人看了律法,看到其中的罪,於是就忍不住犯罪了。
白話文就是:你沒講我沒想,你一講我狂想,不但狂想還真做了。
舉個例子,假設媽媽說不可以玩插頭,孩子聽了之後,就偏偏想去玩玩看;
老師說不可以翹課,學生聽了之後,反而就想去翹課看看。
我認為某些情形下的確如此,尤其是男性最易遭引誘的情慾來說更是容易,
我本來甚麼都沒想,心如止水,你一說不可偷窺,我就開始想到偷窺這件事,越想心越癢,又沒有能力不繼續想下去,當情欲高漲到某種程度,就真的去爬牆了。
不過,並非所有情形都如此,
對某些守法、順從的人來說,他們安分守己,從不逾矩,凡事都依照法律行事,
例如老師說不可以打架,對一個乖乖牌的好學生來說,他真的會受不了誘惑跑去打架嗎?
以前我有一本二十四孝的故事書,每個故事都是要求孩子孝順父母,我小時候讀了好感動,更想要孝順爸媽、聽他們的話,並不會看完之後故意逆著他們、不孝順他們啊!
綜合以上,坊間的解經只能解釋某種特殊場合的可能原因,但有侷限,不能廣泛的應用在每種場景,
在我身上解釋得通,在你身上就不行;這種情形可以解釋,但另外一種就不行;所以我不認為是個週全的解經。
反過來說,更有可能的情況是,律法的頒布使大多數人都想遵行。
法律說不可紅燈右轉,我遇到紅燈就乖乖停下來,
法律說要誠實納稅,我每年就依照定額繳納國庫,一毛也不少給。
法律說不可殺人、不可搶劫,我並沒有被激起惡念去殺人搶劫,反而是遵守律法,做個守法的好公民。
因此,律法使人產生「我要守法」,這種念頭不是很好嗎?
是好的,但也是壞的,
好的一面就是社會的秩序得以維護,每個人的自由、財產、安全都得到尊重,這個世界不至於混亂到無法無天、走不下去的局面。
但壞的一面是,「我」的意念被激發了,開始抬頭了,
「我」可以遵守律法,「我」要遵守律法,「我」想遵守律法...
這個「我」的自主性在守律法的過程裡不斷被激發、膨脹,人心中的「我」不斷增大,結果就是「神」不斷縮小,
他忘了有神,他心中只有「我」,他逐漸養成凡事以「我」為中心,判斷是非的標準不是神怎麼說,而是「我」怎麼看這件事,「我」自己決定要不要做。
這樣下去,他遲早會說出「我不要遵守」,或是「這些我遵守,那些我不遵守」,
控制他靈魂的主宰不再是神,而是他自己。
到後來,他不要神的律法,他要自己訂一個,有甚麼不行呢?
正如康來昌牧師談到的:
「你作主作到最後,不是只是在決定要不要遵守上帝的律法,而是變成我來批判上帝的律法,也變成我們自己是自己律法的立法者,不要聽上帝的,那就是一切罪惡的來源。」
回顧創世紀中蛇對夏娃所說的話,不就是以謊言喚起她心中的自我意識嗎?
「神真的那樣說嗎?唉呀,祂一定是擔心你吃了以後變得太聰明、太有智慧,祂對你好自私啊!你很有潛力,將來一定比祂更強大,別聽祂的話,快吃吧!」
同時,律法不但激發人的自主意識,更使人生出「我有能力遵守、我可以遵守」的意念,
這念頭背後的涵義是人有能力守全律法,人有能力滿足神藉著律法的要求,
人一旦覺得神的要求他做得到,那神有甚麼了不起?神對他而言就不是甚麼至高無上的存在,他與神平等,他就是自己的神了!
但律法的功用卻正好相反,神設立律法是要叫人知道他根本守不住律法,無法藉著守律法而稱義,
加2:16「...因為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。」加5:4「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,是與基督隔絕,從恩典中墜落了。」
一旦人知道他無法守住律法,就不得不轉頭找尋福音,他知道律法裡面沒有恩典,只有定罪,唯獨藉著基督才能被稱義,馬丁路德曾精闢的解釋兩者的關係:
「律法的頒布,是為了驅人走向恩典。」
請注意,這不是在說律法不用遵守,而是表明人的稱義與守律法無關,唯獨藉著基督的工作而被稱義,
但一個被稱義的人,他必有動力遵守神的律法,雖然還是常常守不住,但他總是藉著恩典而不灰心,因為路德的下一句就是
「恩典的設立,是為了使人遵守律法。」
以上兩點正是律法生惡慾的原因,
律法膨脹人的自我意識,使人忘記神,更使人以為自己有能力守全律法,可以藉著律法稱義,
試問,一個能藉著律法稱義的人,哪裡還需要耶穌呢?
他不需要耶穌基督為他上十架,他認為可以直接來到神的面前;
他有能力守律法,他認為訂立律法的神也不過如此,跟他平等;
既然他不需要聖父、也不需要聖子,那麼領人悔改、賜人肉心、為人祈求的聖靈對他來說也是多餘的,
一個不需要聖父、聖子、聖靈的人,他不需要神,因為他就是自己的神!
但聖經的教導完全相反,
聖經要人明白,他無法守律法,他根本守不住律法,他無時無刻都在犯罪,律法的存在是要定他的罪,叫他百口莫辯,
羅3:20「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
律法無法守住,那是條死路;唯一的活路在另一端,在耶穌基督裡面,
羅6:23「惟有神的恩賜,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,乃是永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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