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11日

新約時期的奉獻:3. 社會文化





3. 社會文化
談到新約當時的社會文化,就一定要從兩約之間開始談起。自從五萬名以色列人被擄回歸之後,他們在以斯拉與尼希米的帶領下,幡然悔改,重新重視律法書、拒絕與外國人通婚、重修城牆抵禦外侮,整個民族氣氛煥然一新,積極而熱切的崇敬神;因此,講解聖經的地方會堂,與講解聖經的專家文士,在人民心中地位日益重要。而為了保持律法完整不遺餘力的人也就是法利賽人,更是完全主導人民思想,他們的影響力,甚至能領導人民發起內戰,對抗皇帝(按:哈斯摩年朝代的亞歷山大與亞利多布二世)
既然已經瞭解了法利賽人對一般人民的影響力,那麼,從法利賽人鼓吹的生活方式,就可一窺當時的社會文化。法利賽人根據舊約,訂出了613條誡命,其中與奉獻有關的如下:
「在不潔的情況時,不可吃第二個十分之一之物品」
「在居喪時亦然」
「不可吃未給定為十分之一之產品」
「規定各十分之一之次序不可更改」
「不可遲延獻交所應許的,無論是甘心或額定的」
「不可空手到聖殿朝聖」
「初收的五穀、新酒和油,並初剪的羊毛,也要分別出來歸給祭司」
「從你的出產中將十分之一分出來給利未人」
「第二個十分之一帶到耶路撒冷吃用」
「利未人要從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中,抽出十分之一奉獻給祭司」
「在七年循環中的第三和第六年,要分別出十分之一來給與窮人,代替第二個十分之一」
由這些誡命可以知道,各式奉獻的規定相當詳細,十一奉獻可分為三種,每年的第一個十一奉獻是給利未人,每年的第二個十分之一要帶到耶路撒冷吃用,至於七年循環中的第三和第六年,要分別出十分之一來給與窮人,代替第二個十分之一。再考慮法利賽人對於一般人民的強大影響力,可以推估當時一般民眾對於奉獻必定不敢怠慢。
從聖經中,我們可以看到耶穌也繳交聖殿稅(請參太1724-25),祂也在會堂教訓人(請參太423935129,路416…),耶穌離世後,初代門徒仍在會堂聚會、傳福音(請參徒9201351314-42141…),他們的生活與當時一般的猶太人無異,所以可以合理假設信徒們應當也如一般民眾般繳交奉獻,這可以從大祭司與其他人對耶穌的指控看得出來,他們指控耶穌妄稱為「神的兒子」(2663),「猶太人的王」2711,但並未指控他們不繳交奉獻;甚至耶穌也說,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

結論:
新約時期,一般人民對於各式奉獻不敢怠慢;基督徒應當也是如此。


總結
從以上三篇文章(新約時期的奉獻:1. 聖經證據  新約時期的奉獻:2. 史籍證據),我們可以得出耶穌在世時,祂並未撤銷十一奉獻,也繳交聖殿稅;在祂離世後,眾信徒們也如一般民眾繳交各式奉獻;但他們漠視財富,專注與神交通,生活上彼此互助。
時至今日,的確,耶穌已為我們上了十架,我們不以行為稱義,奉獻的真正意義不在於謹守十一的比例,而是「全人奉獻」的精義!我們應當將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,只要聖靈呼召,犧牲生命也在所不惜,那麼,獻上所有財富,又有何懼?






新約時期的奉獻:2. 史籍證據





優西比烏(260 or 275-339 A.D.)是巴勒斯坦地區的該撒利亞的教會監督或主教,著有【教會史】一書,記述教會自使徒至當時的歷史,提供了許多初代教會的寶貴資料,是相當重要的參考書籍,本書提到了十一奉獻與特別奉獻,分述如下:

2.1關於十一奉獻,該書第二卷有以下記載:「尼祿年間,在腓力斯擔任猶太總督期間,發生過一次糾紛祭司長們不知羞恥,蠻橫無理,派人到打穀場攫取眾祭司們當得的十分之一,以至於眾祭司們貧困潦倒」這段記載應當發生在主後54~58年間,我們可以得知,在當時的初代教會時期,這類給祭司的奉獻仍然存在,比例仍是十一之比,一如舊約時代。

2.2關於特別奉獻,使徒行傳提到的飢荒、與哥林多後書提到的保羅到馬其頓各教會收取奉獻,即屬於此類,請參看徒1128-30、林後89章。在教會史中也有記載,同樣在第二卷:「從耶路撒冷來到的先知中,有一位名叫亞迦布,他預言說一場大飢荒將要發生,於是,保羅與巴拿巴被派往幫助至猶太地的弟兄」,「飢荒發生在克勞狄年間,當時在安提阿的基督徒按照個人能力進行捐贈,並且委託保羅與巴拿巴送給住在猶太地的弟兄」,「在那時,猶太全境遍地飢荒,海倫娜皇后不惜重金,從埃及買來糧食在安提阿的門徒按照個人能力進行捐贈,並委託保羅和巴拿巴把賑災款送交猶太的眾長老」,由這些記載可以清楚知道,使徒行傳與哥林多前書記載的奉獻是因為當時的飢荒而發起,為了因應特殊的需要或目的,並不是一個例行性的奉獻;而聖經對於這種特殊奉獻,要求我們應具有的態度即是林後82-3「就是他們在患難中受大試煉的時候,仍有滿足的快樂,在極窮之間還格外顯出他們樂捐的厚恩。我可以證明,他們是按著力量,而且也過了力量,自己甘心樂意的捐助」、97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。

2.3除了十一奉獻、特別奉獻之外,更引人注意的,是本書記載了初代門徒對於金錢的態度,例如:「在這些人中他們以純淨和真誠來侍奉、崇拜神聖者他們拋棄財富,把所有的一切交給親戚,離鄉背井他們仿效眾先知的熱誠信仰全心全意地進行屬靈操練,他們閱讀神聖的經卷毫無疑問,所描述的團體正是我們的教會」,「命人提來金銀,想要贈給達太(按:耶穌的七十門徒之一),達太表示拒絕,並且說道:倘若我們早已捨棄我們的財產,那我們又怎能接受別人的財產呢?”」,「從一開始,你們(按:羅馬教會)就具有良好的習慣,友善對待所有基督徒,資助各城教會,為那些處於困境之中的信徒,比如礦場中需要幫助的人,解了燃眉之急」從以上記載,我們可以看到初代教會的信徒們,漠視金錢財物,甚至悉數分給親戚鄰居;他們著重在屬靈操練上,閱讀經卷、與神交通;在門徒的互助上,也是不遺餘力,甚至不僅限於自身教會的門徒,也幫助各地有需要的教會。

結論:
初代教會時期,仍有十一奉獻。
對於特別奉獻,應有「甘心樂意」、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的態度
初代教會信徒漠視金錢財富,彼此互助


(待續)






2013年11月6日

新約時期的奉獻:1. 聖經證據


新約時期的基督徒,與舊約時期一樣地進行奉獻嗎?若有,有哪些奉獻呢?奉獻比例也是十一之比嗎?
我們可以從以下方向來探討這個問題: 1.聖經證據、 2.史籍證據、與 3.社會文化,本次將由聖經證據出發:

1、聖經證據

在聖經中,我們可以找到以下三種奉獻,即十一奉獻、聖殿奉獻與特別奉獻,分述如下:

1.1十一奉獻

2323「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!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茴香、芹菜,獻上十分之一,那律法上更重的事,就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,反倒不行了。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;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
路加福音也相仿,路1142「你們法利賽人有禍了!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芸香並各樣菜蔬獻上十分之一,那公義和愛神的事反倒不行了。這原是你們當行的;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
「這是你們當行的」中的「這」字,指的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的愛神之事;「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」中的「那」字,指的就是十分之一的奉獻,這是耶穌非常明白的挑戰與教導,表示在祂眼中,十一奉獻與愛神之事相同,都是必須要行的。

在新約中,明確指出十一奉獻的經文就只有這兩段了。有人質疑,「整部新約裡只提到過這兩次,效力不大」;那麼,到底要提幾次才算是有效的?如果是用這種態度面對神的聖言,由人來決定大於幾次才有效、小於幾次就無效,到底誰才是真正的主?人心的驕傲莫此為甚!!求神赦免,我們應當用敬畏的態度來面對經文,就算只提一次,也應當遵從!

也有人質疑,從經文裡看不出當時的一般人仍在繳交十一奉獻,關於這點,稍後的「社會文化」會有更深入的討論,我只先駁斥這種質疑是不合邏輯的。假設你的孩子在學校裡是個慷慨大方的小朋友,常常分享糖果給同學,但他上課老是不認真、愛講話,你對他的提醒/責罵在哪個部分最多呢?當然是上課要認真嘛!但你會常常提醒/責罵他要多分享嗎?不會吧,因為他在這方面的表現已經很好啦!

同理,聖經也是如此;舉個例子,神對以色列人的「接待客旅」與「禁拜偶像」,哪個的提醒警告最多?以色列人是個好客的民族,對客人的接待算是相當周到(請自行參看創世紀24章老僕人,與士師記19章利未人的故事);但以色列人非常容易崇拜各式偶像,當初摩西在山上領受十誡、以色列人就在山下鑄造金牛犢了;進了迦南地之後,更是被異教斜神牽引,自我敗壞而亡國。因此,聖經對「禁拜偶像」有非常多的提醒與警告(ex. 204、利261、申416太多了,請自行搜尋),但對於「接待客旅」,僅提到幾次而已(ex. 132)

所以,為什麼新約裡只有這處提到對十一奉獻應有的態度?難道不是因為當時的以色列人對於十一奉獻已經做得很好了嗎?如果已經做得很好,只提一次難道還不夠嗎?

還有人質疑,這兩段經文是對法利賽人與文士說的,不是對一般人說的,所以不適用在我們身上。這是種很奇怪的論點,我倒要反問,你會不會自我提醒(也提醒別人)不要假意做很長的禱告博取美名?不可侵吞別人的家產?不要外表公義卻內心邪惡?不可起假誓?以上這些都是在與十一奉獻同一章的馬太福音23章裡面,如果以上這些你都遵守,為何只有十一奉獻不遵守?

我認同某些經文的確有特定的對象,所以掛在架上、為人的罪孽壓傷、受苦不開口、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等經文,不是對我說的,因為我不是耶穌。但奉獻、不要假意做很長的禱告博取美名、不要侵吞別人的家產、不要外表公義卻內心邪惡、不可起假誓,這些教導不是只有哪個人、或哪些特定族群的人才要遵守,而是廣泛與全面性的。


1.2聖殿奉獻

211-3「耶穌擡頭觀看,見財主把捐項投在庫裡, 又見一個窮寡婦投了兩個小錢, 就說:我實在告訴你們,這窮寡婦所投的比眾人還多。」(可同時參看可1241-43,約820)

這裡的「庫」,即是王下129與代下248的櫃子,用作聖殿的維修之用,代代相傳到耶穌時期;錢庫共有13個,位在聖殿的婦女院中,供人民獻捐之用。

這筆聖殿奉獻除了在婦女院中有錢庫可以投入之外,也會派專人出去收取,這即是「丁稅」,耶穌也交過丁稅,請參太1724-25

聖殿奉獻與十一奉獻是不一樣的,十一奉獻是參照收入奉獻出十分之一,但聖殿奉獻的金額是固定的,每人每年半塊錢,即半舍客勒,請參出3013-153826。但半塊錢應該只是基本數,樂意多捐也沒問題,有錢人甚至還能因此博得好名聲,例如路211-3的財主。


1.3特別奉獻

指的是因應某種特別目的而進行的奉獻,並非定期、定額收取。例如新約時期安提阿有個先知亞迦布,預言有大饑荒將會發生,後來果然發生了,所以保羅被委派去收取各地教會的奉獻,供應給猶太地的門徒,請參徒1128-30

隨後,保羅到馬其頓各教會收取奉獻,並提醒哥林多教會要以「甘心樂意」、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的態度進行奉獻,請參林後89章。


結論:

耶穌明確表達十一奉獻是不可不做的。 
聖殿奉獻每人每年至少半舍客勒。 
特別奉獻應當捐得甘心樂意,不要勉強。


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