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6日

新約時期的奉獻:1. 聖經證據


新約時期的基督徒,與舊約時期一樣地進行奉獻嗎?若有,有哪些奉獻呢?奉獻比例也是十一之比嗎?
我們可以從以下方向來探討這個問題: 1.聖經證據、 2.史籍證據、與 3.社會文化,本次將由聖經證據出發:

1、聖經證據

在聖經中,我們可以找到以下三種奉獻,即十一奉獻、聖殿奉獻與特別奉獻,分述如下:

1.1十一奉獻

2323「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!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茴香、芹菜,獻上十分之一,那律法上更重的事,就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,反倒不行了。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;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
路加福音也相仿,路1142「你們法利賽人有禍了!因為你們將薄荷、芸香並各樣菜蔬獻上十分之一,那公義和愛神的事反倒不行了。這原是你們當行的;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。」

「這是你們當行的」中的「這」字,指的是公義、憐憫、信實的愛神之事;「那也是不可不行的」中的「那」字,指的就是十分之一的奉獻,這是耶穌非常明白的挑戰與教導,表示在祂眼中,十一奉獻與愛神之事相同,都是必須要行的。

在新約中,明確指出十一奉獻的經文就只有這兩段了。有人質疑,「整部新約裡只提到過這兩次,效力不大」;那麼,到底要提幾次才算是有效的?如果是用這種態度面對神的聖言,由人來決定大於幾次才有效、小於幾次就無效,到底誰才是真正的主?人心的驕傲莫此為甚!!求神赦免,我們應當用敬畏的態度來面對經文,就算只提一次,也應當遵從!

也有人質疑,從經文裡看不出當時的一般人仍在繳交十一奉獻,關於這點,稍後的「社會文化」會有更深入的討論,我只先駁斥這種質疑是不合邏輯的。假設你的孩子在學校裡是個慷慨大方的小朋友,常常分享糖果給同學,但他上課老是不認真、愛講話,你對他的提醒/責罵在哪個部分最多呢?當然是上課要認真嘛!但你會常常提醒/責罵他要多分享嗎?不會吧,因為他在這方面的表現已經很好啦!

同理,聖經也是如此;舉個例子,神對以色列人的「接待客旅」與「禁拜偶像」,哪個的提醒警告最多?以色列人是個好客的民族,對客人的接待算是相當周到(請自行參看創世紀24章老僕人,與士師記19章利未人的故事);但以色列人非常容易崇拜各式偶像,當初摩西在山上領受十誡、以色列人就在山下鑄造金牛犢了;進了迦南地之後,更是被異教斜神牽引,自我敗壞而亡國。因此,聖經對「禁拜偶像」有非常多的提醒與警告(ex. 204、利261、申416太多了,請自行搜尋),但對於「接待客旅」,僅提到幾次而已(ex. 132)

所以,為什麼新約裡只有這處提到對十一奉獻應有的態度?難道不是因為當時的以色列人對於十一奉獻已經做得很好了嗎?如果已經做得很好,只提一次難道還不夠嗎?

還有人質疑,這兩段經文是對法利賽人與文士說的,不是對一般人說的,所以不適用在我們身上。這是種很奇怪的論點,我倒要反問,你會不會自我提醒(也提醒別人)不要假意做很長的禱告博取美名?不可侵吞別人的家產?不要外表公義卻內心邪惡?不可起假誓?以上這些都是在與十一奉獻同一章的馬太福音23章裡面,如果以上這些你都遵守,為何只有十一奉獻不遵守?

我認同某些經文的確有特定的對象,所以掛在架上、為人的罪孽壓傷、受苦不開口、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等經文,不是對我說的,因為我不是耶穌。但奉獻、不要假意做很長的禱告博取美名、不要侵吞別人的家產、不要外表公義卻內心邪惡、不可起假誓,這些教導不是只有哪個人、或哪些特定族群的人才要遵守,而是廣泛與全面性的。


1.2聖殿奉獻

211-3「耶穌擡頭觀看,見財主把捐項投在庫裡, 又見一個窮寡婦投了兩個小錢, 就說:我實在告訴你們,這窮寡婦所投的比眾人還多。」(可同時參看可1241-43,約820)

這裡的「庫」,即是王下129與代下248的櫃子,用作聖殿的維修之用,代代相傳到耶穌時期;錢庫共有13個,位在聖殿的婦女院中,供人民獻捐之用。

這筆聖殿奉獻除了在婦女院中有錢庫可以投入之外,也會派專人出去收取,這即是「丁稅」,耶穌也交過丁稅,請參太1724-25

聖殿奉獻與十一奉獻是不一樣的,十一奉獻是參照收入奉獻出十分之一,但聖殿奉獻的金額是固定的,每人每年半塊錢,即半舍客勒,請參出3013-153826。但半塊錢應該只是基本數,樂意多捐也沒問題,有錢人甚至還能因此博得好名聲,例如路211-3的財主。


1.3特別奉獻

指的是因應某種特別目的而進行的奉獻,並非定期、定額收取。例如新約時期安提阿有個先知亞迦布,預言有大饑荒將會發生,後來果然發生了,所以保羅被委派去收取各地教會的奉獻,供應給猶太地的門徒,請參徒1128-30

隨後,保羅到馬其頓各教會收取奉獻,並提醒哥林多教會要以「甘心樂意」、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的態度進行奉獻,請參林後89章。


結論:

耶穌明確表達十一奉獻是不可不做的。 
聖殿奉獻每人每年至少半舍客勒。 
特別奉獻應當捐得甘心樂意,不要勉強。


(待續)





2013年8月8日

基督徒可以發誓嗎?


談到「基督徒可否發誓」的問題時,我們可以找到相關的經文:

神有沒有發過誓呢?有啊!
詩95:11「所以,我在怒中起誓,說: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!」(同參來6:13、16-17,來7:20-21,羅14:11)

耶穌有沒有發過誓呢?有啊!
太26:63-64「耶穌卻不言語。大祭司對他說:我指著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訴我們,你是神的兒子基督不是?耶穌對他說:你說的是。然而,我告訴你們,後來你們要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,駕著天上的雲降臨。」
保羅有沒有發過誓呢?有啊!
帖前2:5、10「因為我們從來沒有用過諂媚的話,這是你們知道的;也沒有藏著貪心,這是神可以作見證的。......我們向你們信主的人,是何等聖潔、公義、無可指摘,有你們作見證,也有神作見證。」

由這些經文可以知道,不僅保羅發過誓、耶穌發過誓,連上帝自己也發誓。
但為甚麼在太5:34、雅5:12,經文卻又要求「甚麼誓都不可起」、「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」呢?
難道經文彼此有矛盾嗎?是不是有哪一段寫錯了呢?

首先,我們一定要牢記一件事情:聖經無誤!
聖經是由神默示而成,是祂的話語;
換言之,聖經真正的作者是上帝,
上帝永不犯錯,祂的話語又怎麼可能出錯?
我們承認聖經的確有其奧妙、甚至難解的地方,但聖經不會有錯!

也許你要問,那為甚麼有這種彼此矛盾的經文出現呢?
其實經文並不矛盾,只是我們對於經文仍未讀懂罷了。
聖經常有這類看似矛盾、但其實並不矛盾的經文出現,
但我們在看聖經時要小心,一定要將兩者合併在一起看,才能看到經文的全貌;
若只是片面的從單一角度來解釋,一定會誤解了經文,這是很可怕的。

我以小明舉例,
如果你只是在聚會時認識小明,你只會看到他酷愛3C產品的一面,
若你到他家裡作客,你更會發現他開的車子也很不錯,
但3C、好車就代表小明這個人嗎?
你若沒有到他公司裡,你就不會看到認真工作、負責盡職的小明;
你一定要把這3種層面合併在一起看,才比較能認識真正的他。
認識人是如此,認識經文更要如此,因為我們是透過經文認識神啊!

回到「發誓」這個議題,
我們以馬太福音來解釋,因為雅各書是耶穌言論的選粹,
馬太福音解釋通了,雅各書也就沒有疑惑了。
為甚麼馬太福音說不可起誓呢?

解經時,最容易犯的毛病是忽略上下文、只看字句表面意思,
這樣的解經會讓你成為現代的法利賽人。
例如,以馬太福音同一章的經文來說,神真的叫我們挖眼睛、砍手臂(太5:29-30)?
真的叫你被揍時不能跑不能躲,還要把臉給他打?(太5:39)
你若真的借貸不可推辭,那我向你借50萬,你能說No?(太5:42)
若真如此,存有惡心的人立刻就能成為暴發戶!!

這一段經文(太5:33-37)不是這樣解的,
我們不可只看一段話、一個句子,就斷章取義做出結論說這是神的意思;
你應當看一整個段落,分析這個段落的涵義。

這一段經文的重點不是不可起誓,而是37節
「你們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;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(或作:就是從惡裡出來的)。」
因為當時的人非常狡詐,發誓時使用許多技巧,
這段經文就詳實的描述了當時的情形:
太23:18「你們又說:凡指著壇起誓的,這算不得什麼;只是凡指著壇上禮物起誓的,他就該謹守。」
我一邊聽你發誓,一邊還要注意你的手指到底指的是壇、還是壇上的禮物,免得被呼弄了;
這種起誓難道不荒謬嗎?這種起誓的心難道不詭詐嗎?
這正是耶穌駁斥的:「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」。

現在我們清楚了這段經文真正的涵義,
明白耶穌並不是說不可以發任何誓,他的重點在於不可心懷詭詐,並且,經文彼此之間並沒有矛盾。
那麼,在現實生活中,基督徒可以發誓嗎?

我認為,這個問題不是可不可以做,而是你需不需要做;
如果我們始終以誠信待人、不說謊話,不行詭詐,
每個人都知道我們一向是實實在在、言出必行的人,
你還需要發誓嗎?




2013年5月23日

亞當與夏娃為何偷吃禁果?


面對這問題,你當然可以從不同角度發想可能的答案,例如:
這果子長得太好吃了...
亞當夏娃肚子太餓了...
但其實答案就在聖經裡,我們只需簡單地做個前後比較即可得知。

看看神當初是怎麼說的吧!
創2:17「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,你不可吃,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!」
神的命令簡潔有力:「你不可吃」。

在面對蛇的誘惑時,夏娃是怎麼回答蛇的問題呢?
創3:3「惟有園當中那棵樹上的果子,神曾說:你們不可吃,也不可摸,免得你們死。」

比較一下,看出其中差異了嗎?
夏娃多加了一句「也不可摸」。
咦,多加一句,有甚麼差別嗎?而且多加這一句,提醒自己連摸都不可摸,那就更不會摘下來吃了啊,不是嗎?

但讓我們回到一個最根本的問題:上帝的話,豈是讓我們隨著己意要加就加、要刪就刪的嗎?
如果我們隨己意想加就加、想刪就刪,試問,在我們心裡,誰才是真正的老大?
是我們自己!
在這不經意中流露出來的,正是一種「人定勝天、人高過上帝」的思想,
我們的意念高過上帝的意念、我們的決定高過上帝的旨意,
因為我們心裡住了另一個上帝,祂的名字不叫耶和華,
那上帝正是我們自己
事實上,這就是罪的定義:人想要成為自己的神,
就如神學家卜仁納(Emil Brunner)所言:
「罪是人想要自主獨立;因此最後的辦法就是否定神而自立為神:就是消除主神,宣告自主權在己。」

無怪乎上帝在十誡裡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說:
出20:3-6「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、下地,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他,因為我耶和華
──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、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」

甚願我們能切實以亞當夏娃為鑒,
在神的話語前,擺上我們恐懼戰兢、謙卑順服的態度;倒空我們的複雜思緒,讓神的話語填滿我們!